|
||
Meta反壟斷案分析 Instagram及WhatsApp分拆成焦點2025年04月15日 作者:劉志斌2025年4月14日,Meta(前稱Facebook)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反壟斷訴訟正式重啟。若FTC勝訴,Meta可能被迫分拆Instagram及WhatsApp,這將成為美國數十年來首宗科技巨頭分拆案例。
2025年4月14日,Meta(前稱Facebook)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反壟斷訴訟正式重啟。若FTC勝訴,Meta可能被迫分拆Instagram及WhatsApp,這將成為美國數十年來首宗科技巨頭分拆案例。
案件背景
反壟斷訴訟的舉證門檻極高。FTC於2020年首次起訴Meta,惟於2021年遭法院駁回。當時判詞詳細闡述了FTC的舉證不足之處,極具參考價值。
FTC指控Meta壟斷「個人社交網絡服務」(Personal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PSNS)市場,並通過反競爭行為鞏固其壟斷地位,具體包括:
1. 對依賴Meta平台的軟件開發商施加反競爭條件,限制競爭對手使用其平台服務;
2. 收購對Meta壟斷地位構成威脅的公司,即Instagram及WhatsApp。
FTC向法院提出三項要求:
1. 命令Meta分拆Instagram及WhatsApp;
2. 禁止Meta對軟件開發商施加反競爭條件;
3. 要求Meta在未來併購前提前通知並取得批准。
舉證難點
要成功起訴Meta,FTC必須證明以下兩點,缺一不可:
1. Meta在相關市場中擁有壟斷地位;
2. Meta的壟斷地位並非僅因產品卓越、商業策略或歷史因素,而是通過反競爭或排他性行為維持。
表面上看,Meta壟斷社交網絡市場似乎顯而易見,但實際上,FTC在2021年的訴訟中正是在第一點——證明Meta的壟斷地位——上未能說服法院,導致案件被駁回。
市場定義的爭議
在討論Meta是否壟斷PSNS市場之前,必須先明確「個人社交網絡服務」的定義。只有清晰的定義,控辯雙方才能在統一的基礎上展開辯論,否則將淪為無意義的爭執。
FTC與Meta在PSNS的定義上爭論激烈,判詞中用了八頁篇幅專門討論此問題。定義的重要性在於,FTC需要將TikTok、LinkedIn、YouTube、Spotify、Netflix等平台排除在PSNS市場之外,將市場範圍收窄至僅涵蓋Meta、Instagram、WhatsApp及Snap等熟人社交平台。否則,難以證明Meta在市場中佔據主導地位。
Meta對PSNS定義提出多方質疑,但法官最終裁定該定義雖非完美,但無致命缺陷,准予採用。
壟斷地位的證明難題
確定了PSNS定義後,FTC需進一步證明Meta在該市場中擁有壟斷地位,這一環節更為艱難。
FTC主張Meta的市場份額超過60%,以此證明其壟斷地位。然而,法官質疑FTC未能提供更精確的市場份額數據,並指出60%的數字缺乏具體依據。關鍵問題在於,Meta的商業模式並非直接通過社交服務盈利,因此其收入並非衡量市場份額的適切指標。
FTC轉而嘗試以活躍用戶數(MAU、DAU)作為衡量標準,但用戶可能同時使用多個社交平台,這些指標的意義有限。用戶使用時長看似更具參考價值,但Meta的用戶可能用於觀看影片或閱讀文章等非社交活動,而這些活動並不屬於PSNS定義範圍,難以從數據中剝離。
最終,法官裁定FTC未能清晰回答Meta實際擁有多少市場力量的關鍵問題。壟斷力量(monopoly power)在聯邦法律下是一個具有精確經濟意義的術語,僅憑模糊的市場份額數據(如大約60%)不足以證明Meta的壟斷地位。因此,FTC的首次訴訟以失敗告終。
FTC的修正訴狀
2021年8月,FTC提交了修正後的訴狀,補充了兩項核心證據:
1. 更精確的PSNS市場定義;
2. Meta內部文件,顯示其高層有意圖維持壟斷地位。
針對法院質疑「免費服務難以衡量市場份額」的問題,FTC主張月活躍用戶(MAU)及日活躍用戶(DAU)是業界通用指標,並引用Meta內部文件證明其管理層亦依賴這些數據評估競爭對手。
最新進展
FTC上訴後,法院允許案件繼續審理,但駁回了FTC關於Meta對軟件開發商施加反競爭條件的指控。本輪審訊將聚焦於Meta收購Instagram及WhatsApp是否構成反競爭行為。
FTC要勝訴並非易事。更具諷刺意味的是,Instagram及WhatsApp的收購案當初均通過了美國反壟斷審查。Meta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是今次審訊的第一位作供者,首先就是反對FTC對PSNS的定義。
政治與地緣考量
在中、美科技競爭的背景下,美國政府是否會以反壟斷為由削弱Meta在全球社交網絡市場的影響力,值得深思。2020年首次起訴Meta時,正值特朗普執政,其與Meta關係緊張。然而,現今扎克伯格似乎與特朗普改善了關係,案件最終是否會以罰款和解收場,仍是未知數。
免責聲明
上述報告由致富集團(“致富”)之附屬公司致富證券有限公司及/或致富期貨商品有限公司所提供,所載之內容或意見乃根據本公司認為可靠之資料來源來編製,惟本公司並不就此等內容之準確性、完整性及正確性作出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報告內之所有意見均可在不作另行通知之下作出更改。上述報告的作用純粹為提供資訊,並不應視為對上述報告內提及的任何產品買賣或交易之專業推介、建議、邀請或要約。致富及其附屬公司、僱員及其家屬及有關人士可於任何時間持有、買賣或以市場認可之方式,包括以代理人或當事人對本報告內提及的任何產品進行投資或買賣。投資附帶風險,投資者需注意投資項目之價值可升亦可跌,而過往之表現亦不一定反映未來之表現。投資者進行投資前請尋求獨立之投資意見。致富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任何人因使用本報告內資料而蒙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致富擁有此報告內容之版權,在未獲致富許可前,不得翻印、分發或發行本報告以作任何用途。
< 返回致富研究
|
![]() 劉志斌劉志斌先生(CE: AWK994)擁有超過10年投資經驗,對資本市場有深刻體會及敏銳觸覺。致力於運用由下而上的研究方法,發掘被低估的優質股票。 劉志斌先生畢業於香港科技大學及英國紐卡素大學,亦是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及金融風險管理師(FRM)。更多作者相關文章 |